【精华】劳动合同集锦五篇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知道吗,写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劳动合同5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劳动合同 篇1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建立劳动关系的书面法律凭证。管理人员如何签订劳动合同?
1、聘任和解聘的问题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不同于一般的劳动者,他主要是由《公司法》等法律专门规定的,如依照公司法规定未经用人单位董事会的决议,用人单位是无权直接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所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规定明确,以便和普通员工的劳动合同区别开来。
2、加班费问题对于高级管理人员来说,其工作性质是与普通劳动者不同的。在实务中,经常会有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以后,向公司要求给付加班费的问题,所以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解决这个问题。
3、保密条款由于高级管理人员会接触到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所以为了防止高级管理人员将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就需要在劳动合同中增加保密条款,并且对违反保密条款时应承担的责任做好约定。
4、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用工时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经营同类业务或在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为了更好的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在与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根据实际情况添加竞业限制条款。高层管理人员职务被解除可否恢复劳动关系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职务被解除,是否必然导致劳动关系不能恢复?通常情况下,高层管理人员的职务所对应的岗位只有一个人,公司在违法解除该职务时所找出的不能恢复的理由,要么是撤销该职务设置,要么是又找到新人代替,该两种情况下都导致劳动关系的恢复不能。如公司“副总裁”本质上更倾向于一个职务,不同于一个办事的部门,该职务撤销不必然导致劳动关系的终止,且该职位是否继续存在不是一个客观性的内容,而是一个主观性的判断,站在公司的角度可以认为职位已经没有了,因此不能恢复劳动关系,站在申请人的角度,可以认为该职位仍然存在,因此可以恢复劳动关系。依据公司法,只要符合程序就可解除高层管理人员的职务,这是尊重公司的自治原则,而依据劳动合同法,即使经过了一定的程序,如果没有法定的理由,则解除职务仍然属于违法,高层管理人员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如此而行,公司的自治原则就得不到实现。虽然公司法对高层管理人员的解聘有明确的规定,但公司法范畴的解聘条件,并不当然成为劳动法范畴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对于公司的解除理由,无论是仲裁还是法院都应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来确定解除是否合法。一旦公司的解除被认定为非法,而申请人又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如果不存在客观上恢复不能的情况,审理机构应判决恢复劳动关系。就高层管理人员劳动关系可否恢复的问题,我们应把握一个原则:如果解除行为被认定为非法,而高层管理人员又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对公司而言,应积极通过行为,使原合同客观上已经不能继续履行,比如聘用其它人员,部门合并,相关业务终止,岗位撤销等,对于申请人而言,应积极举证不存在上述不能继续履行的事由。以下是FANWEN51合同范本频道为各位推荐的管理人员劳动合同,供大家参考:甲方:____乙方: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____期限合同。本合同生效日期__年__月__日,其中试用期____本合同____终止。
二、工作内容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岗位(工种)工作。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工作制。执行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第五条 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倒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第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应按照国家或北京市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第七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报酬第八条 甲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第九条 执行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乙方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甲方每月____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__元。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的____元。第十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超过本合同第四条第2款规定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支付工资报酬。第十一条 由于甲方生产任务不足,使乙方下岗待工的,甲方保证乙方的月生活费不低于____元。
五、保险福利待遇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北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交纳职工养老、失业和大病医疗统筹及其他社会保险费用。甲方应为乙方填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按有关规定转移。第十三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____执行。
劳动合同 篇2甲方:___ __
乙方: ; 性别 ; 出生年月日 ;
住址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项。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类型为____固定___期限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终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其中试用期__3个月__。
二、工作内容和义务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作。甲方可依照有关规定,经与乙方协商,对乙方的工作职务和岗位进行调整。
第三条乙方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
3.维护甲方的荣誉和利益
4.忠于职守,勤奋工作;
5 ……此处隐藏2718个字……。如员工未在指定期限内回复或签署,则可以证明员工存在“拒签合同”的行为,用人单位便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了。
案例2:如何理解“维持原约定条件”
李某于20xx年10月17日进入某企业管理咨询公司从事法务工作,双方签有2年期劳动合同,合同到期日为20xx年10月16日。
20xx年9月9日,该公司向李某发出合同到期员工意见征询函一份,内容为:“您的劳动合同将于20xx年10月16日到期,您是否愿意续签合同?请于20xx年9月20日前将本意见函交至行政人事部”。但该征询函并未谈及劳动报酬等待遇问题。20xx年9月27日李某在员工意见栏内注明不予续签,在合同到期日后便不再来上班。此后不久,李某却申请仲裁,要求该单位支付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8000元。
按通常理解,在未写明待遇的情况下发送征询函,应指以原合同待遇询问员工是否愿意续签合同。而李某在收到该征询函后如对合同待遇问题存有疑问,理应先与公司沟通后再给出是否续签的决定,但其在收到征询函后并未提出询问或异议,反而直接标注“不予续签”。显然,李某不予续签的表示是指即使公司不变更原合同待遇,李某也不愿意再续签合同。该案人民法院最终以上述理由判决该员工败诉。
未明确报酬的前提下续签合同易引发争议,而劳动报酬又关涉员工切身利益,笔者建议用人单位加以明确。当然,劳动者在续签过程中亦有必要加以注意。
案例3:“原约定条件”需要书面确认吗?
王某20xx年进入某地产公司工作,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2500元,20xx年3月王某月工资调至4500元,但未有书面确认。20xx年10月31日合同到期前,公司询问王某是否愿意续签合同,待遇与原合同记载的工资标准即2500元一致。王某当即表示,应该按调薪后的工资标准执行。双方未能完成续签,后公司亦未支付经济补偿。王某随即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合同到期终止的经济补偿。
本案庭审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为“单位是否已经维持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待遇”。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用人单位的“加薪”常无书面确认,且不会对劳动者产生不利的影响,此时劳动合同约定的变更应当优先考虑其实质要件即“协商一致”,而不能以缺乏“书面”的形式要件为由加以否定。本案中用人单位以2500元标准续订合同,未满足“维持或提高原合同约定待遇”的条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应指合同到期前最后一次约定的工资标准,而并非合同初始订立时约定的标准。工资标准调整后未经书面确认但已经实际履行的,应视同约定了新的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不能机械地理解法律条文,刻意回避经济补偿的支付。
案例4:拒绝续签其他类型劳动合同也要支付补偿吗?
郑某在某营销公司从事某食品项目的促销工作,双方签订了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20xx年11月8日,该项目终止。公司人事部主管遂找到郑某,称公司现承接了另一促销项目,问是否愿意在维持原待遇的前提下续签合同。郑某明确表示不愿续签,但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最后由于公司拒绝支付而发生争议。
本案庭审中,公司以“维持原待遇员工拒绝续订合同”为由,辩称无须拒绝支付经济补偿。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由于该条例并未规定无须支付经济补偿的例外情形,故用人单位应当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关于劳动者拒绝续订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是针对固定期限合同而言的,不包括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劳动合同类型的选择,平衡用工灵活性与补偿成本的支付。
在劳动合同终止、续签过程中,用人单位应正确理解法律,诚实地与员工积极沟通,并注意合同终止的意见征询、通知送达、证据取得与保存等工作,如应支付经济补偿的,应积极履行义务,避免终止劳动合同产生的争议。
以上就是关于劳动合同续签争议怎么避免的解答,希望可以对您的疑问有所帮助,更多关于劳动合同方面的争议,如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争议怎么办?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哪些问题?请联系我们的专业律师为您做详细的法律解答。
劳动合同 篇5各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更好地维护员工和企业的权益,减少和消除劳动争议,根据企业规范发展的需要,决定在全公司范围内对劳动合同进行清理并重新签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有劳动合同的清理
集团及子公司原已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应进行全面清理。所有存放于各子公司或部门的劳动合同原件应于九月十五日前递交人力资源部,并办理移交手续。
九月十五日以后,公司全部劳动合同由人力资源部统一集中管理。
二、劳动合同的签订
本公司劳动合同共分三种方式:
1、经理级及其以上干部、特聘人员和短期工作人员使用《聘用合同》,由董事长或总经理代表公司与受聘人员签署。
2、副经理及其以下职员一律采用《劳动合同》,由总经理授权委托各一级单位第一负责人与所在单位职员共同签订。合同文本使用公司统一提供的格式。
3、各事业部使用的季节性普通工人由事业部领导代表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用工协议》。协议文本使用公司统一提供的格式。
4、所有合同条款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三、合同期限
1、各单位主任及其以上职员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
2、主任级以下职员合同期为两年。
3、特聘人员合同期限由双方另行约定。
4、季节性普工合同期限一律为陆个月。
5、合同期满后双方可协商决定是否续签。
四、签订时间
1、新进公司的员工应在报到后十五日内签订合同。
2、原已在公司工作但尚未签订劳动合同者,本次合同期限一律自九月一日起。
3、原有劳动合同到期30日前,由人力资源部代表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仍按上述方式续签。
五、编号方法
职员合同编号为八位数,前四位为年份,例如20xx,后四位是职员工号的阿拉伯数字。普工合同由各事业部参照工号编号原则办理。
六、组织工作
各事业部由行政科负责组织合同清理和签订。其他单位由主管领导安排专人负责,办理过程中的事项及有关问题由人力资源部协调并及时处理。
劳动合同是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一种协议,篇幅有限,不可能约定全部的事项,更多具体的内容只能由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来明确,各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合同时应予解释,不必过多涉及细节问题。目前在职员工的合同签订工作应于九月二十日前全部完成。
签订劳动合同关系到每一位员工的切身利益,也是公司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政策劳动法规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单位主管领导应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做好此项工作。